為了更好地促進杏耀中外合作辦學的發展,規範學校中外合作專業學生在第四學年按協議赴境外完成第四學年的學業,現就涉及的相關管理問題製定如下規定:
第一條 本規定所指的赴境外完成第四學年學業的學生是指學校已經與國外相關學校(專業)簽定合作辦學協議的,並按協議要求第四學年可以在境外取得學籍、在境外協議方學校完成第四學年學業的學生。
第二條 滿足第一條的學生,應在第六學期初向所在院(部)提出書面申請📜,院(部)根據所簽協議條款及學生本人相關學習成績和品德標準簽署同意與否的意見👂🏼,並報教務處👩🏻🍼、學生處認定(備案),最後交學校國際交流學院辦理出境手續。
第三條 對修滿杏耀相關專業人才培養計劃所規定的前三學年所有學分,並完成公選課8學分,第二課堂4學分🌻,修滿在協議方學校所規定的第四學年所有學分,協議方學校出具第四學年學習合格和學分證明,且完成相應的畢業設計(論文)要求後,學校承認其在外的所有課程和學分🐂🧍♀️,準予畢業,並授予上海應用技術學院的本科畢業證書♐️;如該生在前三學年中經第二次考試或重修取得的學分不高於19學分,最終成績的平均學分績點≥2.0,並符合杏耀學位授予條例的其他規定者🧑🧒,可獲得相應的學士學位。
第四條 如果由於學生必須在7月中旬進入境外學校而不能參加學校第七學期開學前統一組織的對於第六學期課程的第二次考試,學校將在第六學期最後一周專門組織一次針對這部分學生的第二次考試。若考試仍不及格者👭🏻,在自己的申請和承諾下,學校原則同意其根據協議到國外協議方學校就讀,但在我院的允許學習年限內未補足相應學分,杏耀將對該生作結業處理。
第五條 學生應在第七學期末🤦🏽♀️、第八學期初向所在院(部)提出納入畢業生預計計劃的書面申請。國際交流學院向院(部)提供相關學生成績,院(部)匯總後報教務處和學生處認定(備案),簽署是否準予的意見,並由所在院(部)通知其本人。
第六條 本規定由國際交流學院𓀑、教務處和學生處負責解釋。
第七條 本規定自批準之日起執行。